釋示受刑人因刑期增加須調整類別,其已縮短之刑期擬依變更類別後之級 別予以調整案
主 旨:貴監受刑人因刑期增加須調整類別其已縮短之刑期擬依變更類別後之級別 予以調整乙案,經核該名受刑人前已縮短刑期之日數應予保留,增加刑期 之執行指揮書到監之次月再依調整後之類別、級別縮短其刑期。 說 明:復七十二年十一月一日武外監總字第一九六一號、一九六二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