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法監字第 109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02 月 09 日
要  旨:
有關學生直系親屬喪亡請假奔喪
主    旨:貴院函報學生直系親屬喪亡請假奔喪一案,復希  查照。
說    明:一、復七十二年二月二日高輔訓字第○一○○號函。
          二、貴院學生如有直系親屬喪亡時得准在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
              廿四小時內回院,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執行感化教育之日期。
正    本:台灣高雄少年輔育院
副    本:台灣彰化少年輔育院、台灣桃園少年輔育院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384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694-69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