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第一則
農曆春節學生返家探親有關補充注意事項
第二則
各機關同仁不宜為訴訟當事人介紹律師
第一則
主 旨:七十二年農曆春節函發學生返家探親有關補充注意事項,希照辦。
說 明:一、農曆春節各院准予學生返家探視一案,除依本部七十年八月廿二日法
七○監字第一○六○六號函規定辦理外,茲補充注意事項如下:
(一)學生入院必須在六月以上,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晉至二等以上
者。
(二)應由同居之尊親屬、兄弟或監護人具結帶回。
(三)在院期間,確認行狀良好者。
(四)返家探視期間:自七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八時至二月十四日下午
五時止(分批之日期可比照辦理)。
二、各院學生返家探視之方式得以分批實施。
三、未准返家探視之在院學生加強戒護安全,並舉辦各項康樂活動,以安
定學生之情緒及避免發生意外事故。
正 本: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
第二則
主 旨:請轉知所屬各機關同仁不宜為訴訟當事人介紹律師,請 查照。
說 明:一、鑑於本部所屬各檢察署及看守所同仁,因執行職務之便利,曾有為當
事人介紹律師收取酬勞,因而引發糾紛之情事,為避免外界對司法之
公正產生誤解及防杜弊端發生,請轉知所屬各機關同仁不宜為訴訟當
事人介紹特定之律師,並請確實督導,如有違者,應依情節之輕重,
予以懲處。
二、基於為民服務,各檢察署於服務台、法警室,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於接見室等處所,應陳列當地律師公會會員名簿,提供當事人自行參
閱。
正 本:最高法院檢察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 本:本部檢察司、監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