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因病保外醫治,應先依照「監獄受刑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應行注意 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主 旨:受刑人在監獄服刑中因病保外醫治者,應有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及八十 五條第一項之適用。為其保外醫治,應先依照本部七十二年十二月八日法 72 監決字第一四六五六號函發佈之「監獄受刑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應行 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七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檢明執甲字第三三六四七號函。 二、檢還謝○○詐欺卷四宗 副 本:本部監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