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商業會受理商人破產和解事件所需之必要費用,可否由請求和解之商人核
實開支?破產法並無規定。惟費用之收取,關係人民之權利義務,依中央
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例如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
十條、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九條均有收取費用之規定是。故在破產法修正
以前,前司法行政部六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台六十七函民字第○一一八二號
函釋意見似無不妥。商業會受理所屬地區商人破產和解,仍不宜收費。
全文內容:商業會受理商人破產和解事件所需之必要費用,可否由請求和解之商人核
實開支?破產法並無規定。惟費用之收取,關係人民之權利義務,依中央
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例如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
十條、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九條均有收取費用之規定是。故在破產法修正
以前,前司法行政部六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台六十七函民字第○一一八二號
函釋意見似無不妥。商業會受理所屬地區商人破產和解,仍不宜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