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據時期,若夫妾間具備結婚之實質與形式要件,即成立準配偶關係, 結婚前配偶一方已收養之子女,婚後仍繼續有效,惟他方得單獨再收養為 自己之養子女
全文內容:臺灣在日據時期,若夫妾間具備結婚之實質與形式要件,即成立準配偶關 係,結婚前配偶一方已收養之子女,婚後仍繼續有效,惟他方得單獨再收 養為自己之養子女。本件林○皮於日據時期收養游○星後為游○來之妾, 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游○來復收養游○星,揆諸前述說明,游○星與林 ○皮、游○來間之收養關係似均合法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