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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8 18:3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法律字第 583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05 月 18 日
要  旨:
在日據時期,若夫妾間具備結婚之實質與形式要件,即成立準配偶關係,
結婚前配偶一方已收養之子女,婚後仍繼續有效,惟他方得單獨再收養為
自己之養子女
全文內容:臺灣在日據時期,若夫妾間具備結婚之實質與形式要件,即成立準配偶關
          係,結婚前配偶一方已收養之子女,婚後仍繼續有效,惟他方得單獨再收
          養為自己之養子女。本件林○皮於日據時期收養游○星後為游○來之妾,
          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游○來復收養游○星,揆諸前述說明,游○星與林
          ○皮、游○來間之收養關係似均合法存在。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0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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