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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0 22:22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法律字第 477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05 月 02 日
要  旨:
關於祭祀公業蔡○成號管理人蔡○匏死亡,可否依據法院判決將該公業所
有坐落台中縣清水鎮清山段西勢小段二一三-二號土地,由蔡○匏之直系
血親卑親屬辦理繼承登記疑義一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表七十二年四月二
十八日 (七二)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二九○號函復略以:「一、台中地
方法院七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八三號民事判決有關係爭坐落清水鎮清山段
西勢小段二一三-二號土地一筆,雖為原管理人蔡○匏所創設之祭祀公業
蔡○成號所有 (見該判決書及台中地院七十二年四月二日院艮文字第○五
三六號函) ,惟該案被告蔡○淇、蔡○蒼、蔡○勝、蔡○儒、蔡○垣等五
人係為蔡○匏之子 (即繼承人) ,同時亦為該蔡○成祭祀公業之派下全體
 (見同上函) 。蔡○淇等五人共同將系爭土地出賣與原告許○爐,依民法
第八百二十八條規定原得就公同共有物處分出賣,並得將公同共有物移轉
登記與買受人,雖祭祀公業之土地管理人之血親卑親屬並無繼承之權利,
惟本件蔡○淇等五人不僅為管理人蔡○匏之繼承人,同時亦為祭祀公業之
派下全體,前項判決所命辦理繼承登記一節,容不盡合法適用,但所命將
所有權移轉登記 (指祭祀公業之所有權) ,似無不合等語。二、查台灣台
中地方法院之民事判決主文用語,雖未盡妥切,惟祭祀公業派下員全體既
有權處分公業祭產,該判決命被告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後,移轉所有權登記
與原告似無不合。」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6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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