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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法律字第 449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04 月 25 日
要  旨:
結婚當事人約定冠姓或不冠姓,於戶籍登記後可否重新約定冠姓或撤銷冠
姓疑義,現行法尚無明確規定,惟從法理言,冠姓者於婚姻撤銷或離婚時
,可不再冠他方之姓。夫妻一方死亡,其冠姓依舊,迄再婚時再冠新婚配
偶之姓或依當事人之另行訂定僅稱原姓,故似有本部七十一年九月二十九
日法七十一律字第一二○六六號函之適用。
全文內容:結婚當事人約定冠姓或不冠姓,於戶籍登記後可否重新約定冠姓或撤銷冠
          姓疑義,現行法尚無明確規定,惟從法理言,冠姓者於婚姻撤銷或離婚時
          ,可不再冠他方之姓。夫妻一方死亡,其冠姓依舊,迄再婚時再冠新婚配
          偶之姓或依當事人之另行訂定僅稱原姓,故似有本部七十一年九月二十九
          日法七十一律字第一二○六六號函之適用。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21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