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夫妻共同收養之養女,妻單獨與養女終止收養關係,然夫之死亡,其與養
女間之收養關係無從終止,養女自不得再為他人所收養
全文內容:參照前司法行政部五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台五十七函民決字第七九一二號函
釋,養父母之一方死亡後,養子女與已故養親之收養關係,不能視為當然
終止,在尚未終止收養前,自不得再為他人所收養。至於終止收養關係,
如當事人一方已死亡,其收養關係即屬無從終止。故本件夫妻共同收養之
養女,妻縱單獨與養女終止收養關係,然因夫之死亡,養父與養女間之收
養關係無從終止,養女自不得再為他人所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