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按所謂法之位階性,係指「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或「法律
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憲法第一
一六條、第一七一條第一項、第一七二條參照) 而言,非謂就特定事
項,地方法規與中央法規有不同規定而不牴觸中央法規時,仍一律以
中央法規優先適用。否則,憲法第一○八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各款
,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將失其意義。故地方
法規在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就特定事項有與中央法規不同之規
定時,仍宜視其規定之內容性質,依狹義規定優於廣義規定或特別規
定優於普通規定之原則,決定其適用依據,始為允當。
二 查「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網要」係由臺灣省政府擬訂,送請台
灣省參議會審議通過,並呈奉行政院核准後,始由臺灣省政府公布施
行之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之基本法規,核其第五十三條規定之
內容,係為應實際之需要,就地方公職人員之停職事由及要件為詳盡
之規定,雖因停職時間及要件之不同,致與「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
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形式上
有異,惟其停職之主旨則一,並未牴觸行政院前開辦法規定。本件省
轄○○市市長施○忠為地方公職人員,涉嫌侵占圖利案,臺灣省各縣
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五十三條既專就地方公職人員之停職事由及要
件設有詳盡之規定,自以優先適用該綱要之規定,較為妥當,此與行
政院前開辦法第一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
之。」並不排除其他法令之適用亦不相違。本件似以依照前開綱要第
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俟第一審判決後再議為宜。
全文內容:一 按所謂法之位階性,係指「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或「法律
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憲法第一
一六條、第一七一條第一項、第一七二條參照) 而言,非謂就特定事
項,地方法規與中央法規有不同規定而不牴觸中央法規時,仍一律以
中央法規優先適用。否則,憲法第一○八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各款
,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將失其意義。故地方
法規在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就特定事項有與中央法規不同之規
定時,仍宜視其規定之內容性質,依狹義規定優於廣義規定或特別規
定優於普通規定之原則,決定其適用依據,始為允當。
二 查「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網要」係由臺灣省政府擬訂,送請台
灣省參議會審議通過,並呈奉行政院核准後,始由臺灣省政府公布施
行之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之基本法規,核其第五十三條規定之
內容,係為應實際之需要,就地方公職人員之停職事由及要件為詳盡
之規定,雖因停職時間及要件之不同,致與「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
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形式上
有異,惟其停職之主旨則一,並未牴觸行政院前開辦法規定。本件省
轄○○市市長施○忠為地方公職人員,涉嫌侵占圖利案,臺灣省各縣
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五十三條既專就地方公職人員之停職事由及要
件設有詳盡之規定,自以優先適用該綱要之規定,較為妥當,此與行
政院前開辦法第一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
之。」並不排除其他法令之適用亦不相違。本件似以依照前開綱要第
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俟第一審判決後再議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