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時效,準用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至第七百七十 一條之規定,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定有明文。又占有有直接占有與間接占 有之分,皆為取得時效之基礎 (史尚寬著「物權法論」第六十三頁參照) 。本案陳○貞君提出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及納 稅通知書等,參照行政院七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判字第五五九號判決理由, 似可證明陳君有關接占有未中斷之事實,登記機關似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一百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