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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5 13:24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監字第 42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05 月 31 日
要  旨:
受保安處分人因另案借提出庭作證逾七日者,自借提之日起停止其計分
主    旨:受保安處分人在職訓總隊執行強制工作中,法院因另案借提出庭作證逾七
          日,可否給予計分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 71 年 3  月 18 日(71)陝即字第 0697 號函。
          二、查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16 條規定之「受處分人在執行中,由其
              他機關借提,其期間逾七日者,自借提之日起停止其計分,俟解返繼
              續執行之日接續計算。」能向保安處分場所借提期間在七日以上之機
              關者,僅有法院與檢察處(含軍法機關在內)。上開機關借提受處分
              人如逾七日,即應依該條規定停止計分。執行保安處分場所長官,為
              受處分人之利益,並應注意洽請借提機關儘可能於七日以內將借提之
              受處分人解回執行,以維受處分人之權益。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90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27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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