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釋示看守在押被告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亡時,可否準用監獄行刑法規 定
全文內容:請釋示看守在押被告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亡時,可否準用監獄行刑法第 二十六條之一之規定,准其在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一案,查刑事被告 有無羈押之必要,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定情形予以認定,是以被 告之執行羈押,按其性質顯與監獄行刑有別,所請不准。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76 年 4 月 1 日(76)法監字第 3845 號函第一則資料,自即日起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