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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監字第 1417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11 月 23 日
要  旨:
各監院所平日應注意防治收容人之皮膚病,並將本項工作列入衛生工作之
重點
主    旨:各監、院、所平日應注意防治被收容人之皮膚病,並希將本項工作列入衛
          生工作之重點,依照「說明」各點切實辦理,希照辦。
說    明:一、監、院之舍房,平日應經常保持清潔與乾燥,窗戶應裝設紗窗及改善
              通風設備,與按期實施消毒,並應不時督促被收容人注意個人衛生。
          二、監、院、所對收容人之戶外,其時間應設法酌量增加,藉以加強其皮
              膚病之抵抗力;並增設露天晒衣場。
          三、容易引起皮膚病過敏之作業材料或半成品,均應停止加工。
          四、被收容人家屬送入之食品,如經監、院、所醫師認為有引起皮膚病或
            有礙身體健康者,應宛予拒收。
          五、監、院、所現有被收容人患有皮膚病,應設法隔離治療,並添置治療
            藥物,與洽請當地衛生機構派專家協助防治。各監、院、所並應指導
            患者注意心理醫生,以安定其情緒。
副  本:台灣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17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