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日據時期日本民法舊親屬編,以凡隸屬於同一戶籍者,即謂之家。家有 戶主,戶主與家族不以營共同生活為必要 (見前司法行政部印行「台灣民 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二二○頁) 。是其「家族」與我國民法上之「家屬」 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有別 (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 六八八號判例) 。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所載「同居寄留人」究何所指,似 宜查考當時戶籍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