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神明會得為權利主體,前經貴部 (內政部) 於45.11.09以台四十五內民 字第一○一二一○號代電核釋有案,且參考最高法院六十年度台上字第二 三三九號民事判決意旨,似亦認神明會得為不動產所有人。至於應否俟神 明會依法院成法人登記後始准受理其土地登記乙節,似宜參考上開最高法 院判決案例,並審酌以往土地登記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