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規定,中 華民國國民在國外結婚,如具備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或依舉行地法 之方式,具不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者,其婚姻即 為有效成立。來函所附中華民國駐加利西哥總領事館證明書 (影本) ,是 否足資證明何○瑕女士與李○綱先生之結婚已符合上開要件,請依職權審 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