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著作向報社投稿,似屬出版之要約,其經報社採用刊載者,通當可認為 因承諾而成立民法上之出版契約,報社不過享有利用該著作物之權利 (出 版權) 而已,除有特約外,難認當然包括著作權之轉讓在內,尚與著作權 法第十六條所定受聘而為著作之情形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