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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律字第 59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05 月 21 日
要  旨:
認領,乃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親生子女之謂,祇須認領人確為非婚
生子女之生父即可。又認領人以事實上有意思能力為已足,不以具有行為
能力為必要,故未成年人為認領時,如事實上已有意思能力自無須得其法
定代理人之同意。來函所述情形,如與上開說明相符,即可認為適法。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4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