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乃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親生子女之謂,祇須認領人確為非婚 生子女之生父即可。又認領人以事實上有意思能力為已足,不以具有行為 能力為必要,故未成年人為認領時,如事實上已有意思能力自無須得其法 定代理人之同意。來函所述情形,如與上開說明相符,即可認為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