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社團法人捐助財產另行設立財團法人時,現行法規對其捐款限額,尚 無明文規定。 二 社團法人與其所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係各自獨立之兩種法人,難謂 有何關係存在。 三 財團法人之財產,不得歸屬社團法人所有。財團法人解散時,其賸餘 財產依民法第四十四條並參照司法院發布「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 意事項」第十項第2.點規定,亦不得歸屬於營利社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