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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律字第 42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04 月 15 日
要  旨:
一  社團法人捐助財產另行設立財團法人時,現行法規對其捐款限額,尚
    無明文規定。
二  社團法人與其所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係各自獨立之兩種法人,難謂
   有何關係存在。
三  財團法人之財產,不得歸屬社團法人所有。財團法人解散時,其賸餘
    財產依民法第四十四條並參照司法院發布「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
    意事項」第十項第2.點規定,亦不得歸屬於營利社團法人。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0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