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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律字第 1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05 月 08 日
要  旨:
按不動產所有權如係因繼承、強制執政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依民法第
七百五十九條規定,不以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又自己建築之房屋,與依
法律行為而取得者有別,縱使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
側取得該房屋之所有權 (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一○三九號判例參照)
。公教人員房屋未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但在稅捐稽徵機關有稅籍
並按期繳納房屋稅者,該房屋是否為其自有,應視該公教人員有無上開取
得房屋所有權之原因事實為斷。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0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