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不動產所有權如係因繼承、強制執政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依民法第 七百五十九條規定,不以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又自己建築之房屋,與依 法律行為而取得者有別,縱使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 側取得該房屋之所有權 (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一○三九號判例參照) 。公教人員房屋未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但在稅捐稽徵機關有稅籍 並按期繳納房屋稅者,該房屋是否為其自有,應視該公教人員有無上開取 得房屋所有權之原因事實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