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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律字第 132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10 月 28 日
要  旨:
本件邱○成如係以原承租人邱○財繼承人之身分繼續承租同一筆土地,原
先邱○財與大甲鎮公所間之押租金約定,應繼承續存在,則該項押租金返
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七十年九月間終止租約時起算。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8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