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期之臺灣收養須養父與生父雙方合意始能成立,已未申報戶口,於 收養之成立並無影響
全文內容:查日據時期之臺灣,有收養制度之存在,當時收養須養父與生父雙方合意 始能成立,已未申報戶口,於收養之成立並無影響 (參見臺灣民事習慣調 查報告第一五九頁、第一六一頁) 。故戶籍資料雖無收養關係之記載,如 有證據足以證明當時確有收養之事實,仍應認其有收養之關係。至於神主 牌位或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保證是否足以證明有收養關係,核屬戶政機關 應依職權認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