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查本件涉及私立稚暉海專與私立大漢工商專科學校同一性之認定問題
。私立稚暉海專並未向法院登記為財團法人,依民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法人尚未成立,自無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之問題。行政院雖於六十五
年准「私立稚暉海專董事會」改組為「私立大漢工專董事會」並籌設
「私立大漢工業專科學校」,且經以「財團法人私立大漢工業專科學
校」名義向法院完成法人登記,然「私立稚暉海專」既未辦理法人登
記,二者似無所謂同一性之問題。
二 參酌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創辦人為當然董事,
理應於法院登記成立財團法人時,依法登記為董事。本件張君於「財
團法人私立大漢工業專科學校」法人登記證書上並未列為董事,無法
自形式上認定張君是否具有創辦人之身分,有關事實之認定問題,本
部未便答復。又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於新董事會成立前,指定熱心公正之教育人士三
人至五人,……組織管理委員會,……。」有關管理委員會之組成,
係屬 貴部職掌,請 依法本於職權卓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