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凡編為某種使用之土地,除經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核准外,不得供其他用
途之使用,土地法第八十二條定有明文。故如於編為農業用地或都市計畫
農業區、保護區田、旱地自土地准予設定地上權登記,實無異在上述土地
上保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農地,均非耕作使用之性
質,顯與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相違,來函所列意見,似以甲說為當。
全文內容:按凡編為某種使用之土地,除經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核准外,不得供其他用
途之使用,土地法第八十二條定有明文。故如於編為農業用地或都市計畫
農業區、保護區田、旱地自土地准予設定地上權登記,實無異在上述土地
上保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農地,均非耕作使用之性
質,顯與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相違,來函所列意見,似以甲說為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