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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5 14:22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保字第 139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02 月 09 日
要  旨:
外國籍假釋犯在遣送出境前應如何執行保護管束案
主    旨:外國籍假釋犯在遣送出境前應如何執行保護管束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署七十一年二月三日警署外字第四一七號函。
          二  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
              四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驅逐出境之執行,準用同法第八十二條之
              規定,由檢察官交由警察機關執行之。是其在遣送出境前應如何執行
              保護管束,應由執行之司法警察機關自行斟酌。惟應注意同法第八十
              六條第二項,在居留期間內,警察機關應負責監視其行動,非有重大
              事由,不得拘束其身體之規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81 頁
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手冊(87年2月版)第 25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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