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0 03:14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監決字第 532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
要  旨:
對於逕編三級受刑人審核時,應注意是否另有刑期或另案待決
主    旨:貴監函報受刑人黃xx核准逕編三級後,因增加另案,刑期延長與逕編三
     級之規定不符,其已編之級數是否予以維持案核復查照。
說  明:二、查受刑人高xx尚有重罪待決,且又撤銷假釋,足見其責任觀念薄弱
       ,又因執行之刑期變更原據以逕編三級之羈押日數已不符逕編三級之
       規定,應予以重新編級。
     三、嗣後對於逕編三級受刑人審核時,應特別注意是否另有刑期或另案待
       決?以昭慎重。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147 頁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