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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19:39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監決字第 42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3 月 28 日
要  旨:
釋示寄禁受刑人合於縮短刑期及假釋之規定如何辦理案
主  旨:貴監函報各法院或檢察處因案借提其他監獄之受刑人寄禁本監,如合於假
     釋或縮短刑期之規定,如何辦理一案,函復查照。
說  明:一、復七十年三月二十日南監豪教字第一三九九號函。
          二、關於寄禁受刑人之縮短刑期及辦理假釋之方式,仍應依據六十七年一
       月廿六日前司法行政部台 67 函監字第○○七○七號函說明三之規定
              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二冊)(81年5月版)第 1711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19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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