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因合併裁定應執行刑較宣告刑終結日期提前二月,其已縮短之刑期 ,應否回復
主 旨:貴監函報受刑人仲xx因合併裁定應執行刑較宣告刑終結日期提前二月, 其已縮短之刑期應否予以回復乙案,函復 查照。 說 明:一、查該受刑人仲xx經裁定應執行刑其終結日期為七十年七月十八日貴 監原為其縮短刑期之七十年七、八月兩月份累進處遇記分,已失所依 據,自無適用縮短刑期之餘地,從而其已縮短之刑期十日,應予回復 。 二、發還該受刑人身分簿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