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 為認領。所謂撫育不限於教養,祇須有撫育之事實即足 (見司法院院 字第一一二五號解釋) 。來函所述情形,賀○星苟確有撫育○法、○ 富之事實,揆諸上開說明,其間已發生婚生子女之關係,在陳○芳提 起認領無效之訴未獲勝訴判決確定前,子女仍應從父姓。 二 又確認婚姻成立事件之確定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及第五 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當事人及一切第三人均有效力,除得 以再審之訴聲明不服外,並無有效期限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