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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77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6 月 19 日
要  旨:
一  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
    為認領。所謂撫育不限於教養,祇須有撫育之事實即足 (見司法院院
    字第一一二五號解釋) 。來函所述情形,賀○星苟確有撫育○法、○
    富之事實,揆諸上開說明,其間已發生婚生子女之關係,在陳○芳提
    起認領無效之訴未獲勝訴判決確定前,子女仍應從父姓。
二  又確認婚姻成立事件之確定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及第五
    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當事人及一切第三人均有效力,除得
    以再審之訴聲明不服外,並無有效期限之問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48、104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