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5 13:26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55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4 月 27 日
要  旨:
一  按重婚者,如後婚未經撤銷而夫已死亡,後妻仍不失為配偶,司法院
    著有院字第一九八五號解釋。來函說明一所述民法關於夫妻聯合財產
    制之規定,當亦有其適用。
二  來函說明二:認為重婚應以後婚具備結婚成立要件者始足當之,與最
    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七二五號判例見解相符,既經查悉該重婚男子
    與其後妻均具有中、泰兩國國籍,參考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三四號解釋
    意旨,縱令重婚之行為地在國外,而在我國民法,倘已具有公開之儀
    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即應認為合法,不因國外機關註冊資料之登載
    為妻或妾而有何影響。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49、985 頁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