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1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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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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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4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12 月 21 日
相關法條
:
商務仲裁條例 第 20 條
(50.01.20)
要 旨:
參照民法第九十七條意旨及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四九○號判例,仲裁 人如非因自己之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對之為意思表示或意思 通知者,得依民事訴訟法送達之規定,聲請管轄法院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32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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