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按死亡人之遺產,無人繼承,又無親屬在台,亦無利害關係人時,依
司法院院字第一一○七號及第二二一三號解,國庫因其依民法第一千
一百八十五條於將來遺產之歸屬有期待權,具有同法第一千一百二十
九條所稱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可由中央銀行國庫局,或管轄被繼承人
住所地之地方行政機關,代表國庫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
定,向管轄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再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
及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辦理。本件某甲單身在台死亡,除立有遺
囑載明願設置獎學金外,原服務機關逕將其遺產 (郵局存款部分) 移
充同仁清寒子弟獎學金之用,於法似有未合。
二 至於撫慰金餘款部分,如以之設立機關同仁清寒子弟獎學金,能否解
為即係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
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作為紀念活動」之用,宜洽銓敘部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