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六條所明定。失蹤人在 未受死亡宣告前,仍不失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至於來函所述情形,高雄縣 警察局警員戴○根遭遇特別災難,失蹤已滿三年,其利害關係人不聲請法 法院為死亡之宣告,是否仍應繼續發給薪津,係屬人事行政事項,仍請貴 局 (人事行政局) 依據有關法令勘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