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5 14:33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115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9 月 15 日
要  旨:
查蔡○子於民國四十九年八月十二日經陳○桂認領為其四女,並改從陳姓
後,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
婚生子女」之規定,其與陳○桂間已發生父女關係,在未有否認子女、認
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判決確定前,該父女關係不得變更。至於申請人所
提出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未作實體認定 (按係追訴權時效完成) ,請
參考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二一一號判例斟酌處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48 頁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