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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065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5 月 06 日
要  旨:
按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
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本件陳姓兄弟間就「 (一) 所有房子
、土地及一切不動產之繼承、分割、轉讓、買賣之簽名蓋章及一切法律上
所應行之手續。 (二) 申請印鑑證明書。」之事項為授權,乃屬委任契約
之性質。又按民法總則編第六章有關消滅時效之規定,僅適用於請求權,
對於上開授權之效力期間應無適用之餘地。惟查委任契約得隨時終止;且
除於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因當事人一方死亡、
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參照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五百五十條)
。本件陳君所持憑之授權書已否失效,可否准其代領補償費,仍請主管機
關參照上開法律見解依職權調查事實並認定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76、37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