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互易者,謂因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而成立之契 約 (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參照) ,其為特定物與特定物之交換。而買賣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同法第三 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參照) ,其為金錢所有權人似無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優 先購買權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