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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31 00:19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69)法監字第 36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9 年 10 月 01 日
要  旨:
釋示假釋人出監後之住居所不定,如何辦理保護管束及可否報請假釋
主  旨:貴監函釋示:受刑人累進處遇已進至一級,在監執行已逾刑期之半,出監
     後之住居所不定,其保護管束如何辦理,及是否可呈報假釋案,復希查照
     。
說  明:一、復本年九月十九日雲監祖教字第一七三四號函。
     二、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
         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即應依法辦理。至出獄後無固定地址,
         可令受刑人自行申報臨時住所。如確無適當住址可資申報,可以當地
         台灣更生保護會分會為其暫時住所,以便交付保護管束。
     三、上開受刑人出獄後居無定所之情形,如有礙於其回復正常生活,應於
         假釋報告表內註明,以為本部審核假釋之參考。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二冊)(81年5月版)第 1714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91年4月版)第 190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38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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