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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5 13:25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69)法律字第 513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9 年 11 月 07 日
要  旨:
一  按繼承係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具有一定親屬關係為要件,繼承人是
    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則非所問。除繼承標的,依我國法律禁止外國人
    所有或享有者外 (例如土地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不涉及國籍問題。
二  本件余○先死亡後,僅遺有會款及部分動產,揆諸前開說明,自與國
    籍問題無涉,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其子余○民似可
    承受其父上述財物。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5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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