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依民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贈與係當事人之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
他方,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之契約行為。來函所稱公同共有祭祀公業土地
,經共有人同意無償分贈各公同共有人派下員,係公同共有人處分或分割
其共有物之行為,宜依民法物權編有關規定為之,似與單純之贈與行為有
別。
全文內容:依民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贈與係當事人之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與他
方,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之契約行為。來函所稱公司共有祭祀公業土地,
經共有人同意無償分贈各公司共有人派下員,係公同共有人處分或分割其
共有物之行為,宜依民法物權編有關規定為之,似與單純之贈與行為有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