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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0:14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9)台函民字第 581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9 年 06 月 06 日
要  旨:
依民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贈與係當事人之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
他方,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之契約行為。來函所稱公同共有祭祀公業土地
,經共有人同意無償分贈各公同共有人派下員,係公同共有人處分或分割
其共有物之行為,宜依民法物權編有關規定為之,似與單純之贈與行為有
別。
全文內容:依民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贈與係當事人之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與他
          方,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之契約行為。來函所稱公司共有祭祀公業土地,
          經共有人同意無償分贈各公司共有人派下員,係公同共有人處分或分割其
          共有物之行為,宜依民法物權編有關規定為之,似與單純之贈與行為有別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6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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