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按我國民法親屬編,自台灣光復之日起始適用於台灣。在此以前之收 養行為是否有效?應依當時適用於台灣之法令或習慣決之。本件收養 行為究發生於台灣光復前?抑光復後?就台北市政府函述意旨以觀, 似欠明確,尚難判斷其效力。 二 本件涉及具體事件之處理,如當事人有爭議,應循訴訟程序謀求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