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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9)台函民字第 52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20 日
要  旨:
查自書遺囑必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方式為之。來函所稱兵籍卡
上個人留言欄之留言,若具備上述法條所定要件,即不得謂無自書遺囑之
效力。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92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