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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1:10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9)台函民字第 06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9 年 01 月 18 日
要  旨:
台灣省物質局職工福利委員會既係財團法人,其財產之利用,當以舉辦公
益事業為目的。故除為推展捐助章程所定之目的事業所必需者外,不得將
其財產無償贈與他人,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規定:「職工福利金不得移
作別用……」,其立法意旨亦即在此。是故台灣省物資局前茲墊款購買土
地,登記為該局福利委員會名義時,如未保留收回之權利,似不宜由該會
再以贈與方式變更登記為省有。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3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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