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物質局職工福利委員會既係財團法人,其財產之利用,當以舉辦公 益事業為目的。故除為推展捐助章程所定之目的事業所必需者外,不得將 其財產無償贈與他人,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規定:「職工福利金不得移 作別用……」,其立法意旨亦即在此。是故台灣省物資局前茲墊款購買土 地,登記為該局福利委員會名義時,如未保留收回之權利,似不宜由該會 再以贈與方式變更登記為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