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台灣省明道雜誌社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一條前段規定:「本社由全體社員 組織之」,第四章規定社員資格、入社手續及權利義務等事項,第五章第 十九條規定社員大會為該法人之最高權利 (力) 機關,凡此種種均表示該 法人係以「人」為結合基礎,屬於社團法人之性質,與以捐助財產為基礎 之財團法人迥不相同。台灣雲林地方法院遽准為財團法人之登記,顯有重 大疏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