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查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後未滿 二月者」,為女受刑人保外待產之法定原因。凡經本部核准之上開女 受刑人,各監應於其分娩後滿二個月之次日,令返監執行,毋須向 部請示。 二 本案女受刑人某某某於本年八月七日生產,十月六日滿二個月,某某 某應於次日 (即十月七日) 返監執行。 三 女受刑人保外待產,如因產後身體特別衰弱,或另患他病,無法如期 返監時,應依照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辦法, 由監獄擬具展延保外醫治之時間,報部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