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貴監受刑人之釋放與假釋,均應依照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辦 理。 二 患肺結核病之出獄人,其出獄後有關肺結核病之追蹤治療事項,宜由 衛生機關處理。希於前開受刑人出獄前,將其出獄日期,連同病歷表 及預定居住地址等一併通知當地公共衛生防癆機構,並先與之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