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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2:30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7)台函監字第 066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7 年 07 月 31 日
要  旨:
一  貴監受刑人之釋放與假釋,均應依照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辦
    理。
二  患肺結核病之出獄人,其出獄後有關肺結核病之追蹤治療事項,宜由
    衛生機關處理。希於前開受刑人出獄前,將其出獄日期,連同病歷表
    及預定居住地址等一併通知當地公共衛生防癆機構,並先與之聯繫。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68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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