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釋復分監執行之受刑人現罹疾病在分監內不能為適當醫治者,應由分監報
由本監轉報本部處理暨有關分監執行受刑人處遇事項疑義
全文內容:一 會商記錄「會商決議事項」 (四) :分監執行之受刑人現罹疾病,在
分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應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由分監報由本監轉報本部處理。如有緊急情形,亦應報請本監按同
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先為處分,再行報部,不必以副本分陳台灣高等
法院。
二 會商記錄「會商決議事項」 (六) :有關分監執行受刑人處遇事項,
應依監獄組織條第十九條,暨監務委員會會議規則第四條第一款之規
定,由本監監務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